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对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经查验不符合规定的,建设单位不得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现场评定内容为消防设施性能的,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并能正常实现的结论为合格,不符合的结论为不合格。
3.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动调试情况应在《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情况及意见”第五项中进行填报。
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图纸技术审查、消防设施检测或者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等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服务,并对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负责。
5.《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附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文书式样》填表说明第10点:建设单位如在施工过程中自行完成消防设施检测,或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时自行完成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动调试,《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情况及意见”中第五项“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动调试情况”的“技术服务机构”一栏可由建设单位填写并签名加盖公章确认。
如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自行完成消防设施检测或联动调试,并在“技术服务机构”一栏中填写并加盖公章确认的,应对相关检测工作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