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危险房屋在治理、解危前,不得用于出租或者生产经营活动。
危险房屋治理、解危期间,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设置围栏和警示标识,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他人进入或者靠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