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2022年10月27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
第8号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10月27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王广华
2022年11月8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保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防治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指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国土空间规划时,对建设工程或者规划区遭受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建设工程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作出评估,提出具体预防治理措施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是指开展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专项地质工程措施,控制或者减轻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或者地质灾害隐患的工程。
第四条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
第五条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分为以下专业类别:
(一)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
(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
(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
第六条 自然资源部负责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工作的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甲级、乙级资质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其中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资源与环境类、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中退休人员数量不超过本办法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最低数量要求的百分之十;
(三)具有与从事的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其中申请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应当具备全站仪、水准仪、探地雷达等设备,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应当具备全站仪、水准仪、锚杆锚索钻机、凿岩机等设备;
(四)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
第八条 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单位还应当具备以下人员和业绩条件:
(一)甲级资质
1.人员条件:申请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资源与环境类、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五十人,其中高级、中级技术职称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五人,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十人;
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资源与环境类、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三十人,其中高级、中级技术职称人员总数不少于十五人,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五人。
2.业绩条件:申请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的单位,在申请之日前五年内应当独立承担并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项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项目总数不少于五项,完成项目总经费不少于六十万元;
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在申请之日前五年内应当独立承担并完成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项目不少于五项,完成项目总经费不少于五千万元;
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在申请之日前五年内应当独立承担并完成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项目不少于五项,完成项目总经费不少于三十万元。
(二)乙级资质
人员条件:申请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资源与环境类、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十人,其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三人;
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资源与环境类、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人,其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五人。
第九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分为一级、二级两个级别。
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项目级别属于一级:
(一)在地质环境条件复杂地区进行建设项目;
(二)在地质环境条件中等复杂地区进行较为重要建设项目;
(三)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国土空间规划。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项目级别属于二级。
建设项目重要性和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的分类,按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规范有关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分为一级、二级两个级别。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
(一)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经费在五百万元及以上;
(二)单独立项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项目经费在二十万元及以上;
(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项目总经费在四十万元及以上;
(四)对于治理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而开展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前款规定以外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级别属于二级。
第十一条 具有甲级资质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可以承揽相应一级、二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
具有乙级资质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仅可以承揽相应二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
同一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不得具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十二条 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单位,应当向单位登记注册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质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名单、身份证、职称证书、学历证书、申请前连续三个月由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记录文件,技术负责人的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四)本单位设备的所有权材料;
(五)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者安全管理制度文件;
(六)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者质量管理制度文件。
除前款规定的条件外,申请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甲级资质的单位,还应当提供相关业绩的项目合同、验收报告或者专家评审意见;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甲级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甲级资质的单位,还应当提供相关业绩的项目合同、验收报告。
申请材料中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应当进行脱密处理后提交。
第十三条 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提出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受理并发放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单位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网上受理、审查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申请。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依据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核查。
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前,应当对拟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公示内容无异议的,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作出审批决定;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复核。
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地方实际,细化审批标准和流程,明确核查重点和核查方式。
第十五条 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
因特殊情况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批准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决定的,应当向申请单位颁发资质证书,并予以公告。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六条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电子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和纸质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样式由自然资源部统一规定,实行统一编号。
第十七条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业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六十个工作日前向单位登记注册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并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有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受理延续申请的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八条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名称、住所发生变更的,应当在有关事项变更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单位登记注册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有关部门的核准材料,申请换发新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
第十九条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登记注册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注销资质:
(一)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依法终止的;
(三)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的;
(四)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五)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申请注销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
第二十条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遗失、损毁的,可以向单位登记注册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补领。
第二十一条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在获得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乙级资质证书两年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甲级资质条件的,可以申请相应甲级资质。
第二十二条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与其他单位发生合并或者由事业单位整体转制为企业,需要变更单位名称的,应当向单位登记注册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换发新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除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材料外,申请单位还应当提交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关于合并或者转制的批复文件;企业无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的,应当提交企业合并方案及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发生分立的,应当及时向单位登记注册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分立后需要继续从业的,应当重新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
第二十三条 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填报地质灾害防治单位有关管理信息。
自然资源部可以采取网上审查和实地核查等方式,对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审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应当在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填报单位基本情况、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等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等信息,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五条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质量安全管控职责及工作流程,保障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
第二十六条 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采取随机摇号的方式,按照不低于百分之十的比例确定抽查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组织对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情况和从事地质灾害防治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情况的监督管理,重点对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业绩真实性、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应当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
(二)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按照程序将其列入地质勘查单位异常名录,在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上予以公示。该单位在一年内再次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第三十四条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予以撤销;并按照程序将其列入地质勘查单位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该单位在三年内再次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第三十五条 监督检查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按照程序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其列入地质勘查单位异常名录,在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上予以公示。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审批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资源与环境类相关专业包括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地质工程、勘查技术与工程、资源勘查工程、地下水科学与工程、地质资源与地质工程、地质矿产、地质勘查、地质勘探、地质学等专业。
本办法所称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包括岩土工程、结构工程、防灾减灾工程及防护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水工结构工程等专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前取得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甲级、乙级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本办法施行前取得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丙级资质的单位已经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可以按照原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从业范围继续完成相关项目;需要承揽新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乙级资质。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土资源部2005年5月20日发布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同时废止。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放管服”改革精神,根据《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深圳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国函〔2022〕15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97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2512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270 号)有关要求,现就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申请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甲级资质向省自然资源厅申请(单位注册所在地非深圳),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乙级资质向注册所在地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注册所在地为深圳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甲级、乙级资质向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申请。
二、申报单位按照《办法》要求,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s://www.gdzwfw.gov.cn/)在线提交申请材料或者按照政务服务网指引现场提交申请材料,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
三、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甲、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4年1月1日。在资质有效期内,甲级资质单位可以按《办法》承揽相应一、二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乙级资质单位仅可以按《办法》承揽相应二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
四、丙级资质单位已经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可以按照原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从业范围继续完成相关项目,需要承揽新的相关地质灾害防治业务,应当按《办法》要求申请乙级资质。
五、2023年1月1日前取得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三个资质中一个以上(含一个)类别甲级资质的单位,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符合《办法》规定的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甲级资质条件的,可以申请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甲级资质。
2023年1月1日前取得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三个资质类别中一个以上(含一个)类别乙级资质的单位,其中至少一个资质的证书获得时间满两年且在有效期内,符合《办法》规定的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甲级资质条件的,可以申请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甲级资质。
六、2023年1月1日前取得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进行变更、遗失补证和2023年1月1日后取得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跨省变更,按照延续有关要求提出申请。
七、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六十个工作日前提出延续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名称、住所发生变更的,应当在有关事项变更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凭有关部门的核准材料,申请换发新的资质证书。
八、各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将依法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广东省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申报指南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2月17日
广东省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申报指南
一、适用范围
(一)本指南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新设、延续、变更、遗失补证、注销)的申请和办理。
(二)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分为三个专业类别,即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下称“评估和勘查设计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下称“施工资质”)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下称“监理资质”),每个专业类别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
二、申报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通过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提交申请。
三、申请条件
(一)行政相对人条件(适用于新设、延续、变更、遗失补证、注销)
具有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其中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新设、延续符合如下条件的,可提出申请:
1.专业技术人员条件
(1)具有资源与环境类、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且应当具备企业或者事业单位社保;
(2)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3)专业技术人员中退休人员数量不超过本指南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最低数量要求的百分之十;
(4)专业技术职称等级和数量应当满足表1的要求。
注:①资源与环境类相关专业包括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地质工程、勘查技术与工程、资源勘查工程、地下水科学与工程、地质资源与地质工程、地质矿产、地质勘查、地质勘探、地质学等专业。
②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包括岩土工程、结构工程、防灾减灾工程及防护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水工结构工程等专业。
2.自有设备要求
具有与从事的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其中申请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应当具备全站仪、水准仪、探地雷达等设备,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应当具备全站仪、水准仪、锚杆锚索钻机、凿岩机等设备。
3.业绩条件
(1)乙级资质申请无需业绩条件要求。
(2)甲级资质新设、延续申请的业绩条件应当满足表2的要求。
注:①甲级资质新设、延续的业绩条件指申请单位在申请之日前五年内独立承担并完成的相应项目总数和总经费的最低要求。
②业绩数量按照对应项目合同数量计算,项目总经费按照开具的发票金额或双方认可的结算书计算;每一等级类别资质必须同时满足项目总数和项目总经费要求。
③评估和勘查设计资质的项目类型可分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项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项目。
④业绩项目应当经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向社会公示。
4.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
5.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六十个工作日前提交延续申请。
6.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在获得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乙级资质证书满两年后,方可申请相应甲级资质。
(三)变更符合如下条件的,可提出申请: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名称、住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资质单位,应当在有关事项变更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变更申请。
(四)遗失补证符合如下条件的,可提出申请: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遗失、损毁的资质单位。
(五)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可申请注销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
四、申请材料
(二)变更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与其他单位发生合并或者由事业单位整体转制为企业,需要变更单位名称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
交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关于合并或者转制的批复文件;企业无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的,应当提交企业合并方案及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五、办理时限
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中,行政相对人补正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收费。
七、咨询途径
(一)省级
电话咨询:业务咨询:020-83625647,网上申报咨询:020-38807710
(二)市级
电话咨询请联系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乙级分为——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察设计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乙级;三大类型。办理项为:新设、延续、变更、补证、注销等。
资质开通申报时间:2023年03月,以下为最新材料及要求。
一、申报材料名称
资料名称 | 有关要求 |
---|---|
资质申请书 | 1.封面和骑缝需加盖单位公章; 2.填报有关要求详见申请书填写明。 |
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彩色复印件,事业单位需提供法人证书彩色复印件。 |
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 1.需加盖单位公章; 2.专业技术人员条件应符合《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其中专业技术职称或毕业证专业(毕业证与职称证专业相近)应与《资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专业对应; 3.专业技术人员的毕业证专业、专业技术职称应与其毕业证、职称证专业一致。 |
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证 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 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证书 | 1.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证、职称证和学历证分别按照《专业技术人员名单》顺序排序装订; 2.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彩色复印件。 |
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前连续三个月由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记录文件 | 1.按照《专业技术人员名单》顺序排序装订; 2.请提供相关人员至少三个月最新社会保险文件(一般每月 20 号后可查询到本月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因此 20 号前提交申请的,最新社会保险缴纳记录以上一月份缴纳记 录为准,20 号后提交申请的,以本月缴纳记录为准); 3.社会保险证明中缴费单位应与申报单位一致,子公司(拥有独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人员不属于本单位人员,分公司(未拥有独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人员可视作本单位人员,但需出具相关说明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4.如存在退休人员,应就退休人员返聘情况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说明。 |
技术负责人的任命或聘任文件 | 1.需提供彩色复印件; 2.技术负责人应具有《资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相关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 3.技术负责人应列入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其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社会保险记录文件等统一按照序号 5 至 8 要求整理装订。 |
单位主要设备清单及其所有权材料。 | 1.设备清单需加盖单位公章; 2.单位应至少具备《资质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的设备仪器,如单位自有其他类型设备,也可一并列入清单; 3.单位自有设备可列入设备清单,租赁、借用设备无需列入; 4.所有权材料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原色复印件。 |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者安全管理制度文件 | 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彩色复印件; 2.安全管理制度文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者质量管理制度文件 | 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彩色复印件; 2.质量管理制度文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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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关要求
资质新设、延续专业技术人员要求如下表:
技术职称人数要求资质列别等级 | 评估和勘察设计乙级 | 施工乙级 | 监理乙级 |
---|---|---|---|
高级技术职称(人) | ≥3 | ≥5 | ≥3 |
初级及以上职称(人) | ≥10 | ≥20 | ≥10 |
备注:1.资源与环境类相关专业包括: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地 质工程、勘查技术与工程、资源勘查工程、地下水科学与工程、地质资源与地质 工程、地质矿产、地质勘查、地质勘探、地质学等专业;2.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 包括:岩土工程、结构工程、防灾减灾工程及防护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水工结 构工程等专业;3.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有初级以上职称,专业类别以职称证书为 准,若职称证书专业为相近专业,可按照毕业证专业进行认定;4.注册岩土工程 师按中级职称计入专业技术人员总数。
三、设备要求
资质类别 | 设备仪器 |
---|---|
评估和勘查设计 | 全站仪、水准仪、探地雷达等设备 |
施工 | 全站仪、水准仪、锚杆锚索钻机、凿岩机等设备 |
监理 | 无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