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办理
服 务 指 南
发布日期:2022年03月29日
实施日期:2022年03月29日
发布机关: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
第一章 总则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注册地址位于广东、广西、海南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从事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安装、维修和试验的单位按照一般程序(非告知承诺制)办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申请、变更、延续、补办等行政许可事项。
二、行政许可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三)《电力监管条例》
(四)《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
三、受理机构
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派出机构名称)。
四、决定机构
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派出机构名称)。
五、项目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登录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派出机构名称)门户网站查询相关规定,确定申请事项并准备申请材料;
(二)申请人按照填报要求,通过国家能源局资质和信用信息系统(http://zzxy.nea.gov.cn/#/gateway) 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三)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派出机构名称)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经受理审查,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5 日内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四)行政许可申请正式受理后,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派出机构名称)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五)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派出机构名称)对于准予许可的,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颁发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八、办理方式
全程网上办理。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行政许可事项办理不收费。
十、结果送达
邮寄或者自取,具体送达方式由申请人自由选择确定。
十一、行政许可结果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十二、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电力监管条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十三、监督投诉渠道
申请人认为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派出机构名称)的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可以向国家能源局投诉;对于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对行政许可结果、程序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能源监管热线:12398。
十四、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190号南方投资大厦20层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8:30-12:00,14:00-17:00
第二章 申请
一、申请条件
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应当具备法人资格及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净资产
具有与开展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相适应的净资产, 其所占总资产比例不低于 15%。
(二)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
1.申请一级至三级许可证的,分别拥有5 年以上与所申请许可证类别相适应的电力设施安装、维修或试验管理工作经历,具有电力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其中申请一级许可证的,应具有电力相关专业高级职称;
2.申请四级至五级许可证的,分别拥有3 年以上与所申请许可证类别相适应的电力设施安装、维修或试验管理工作经历,具有电力相关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三)专业技术及技能人员
1.申请一级至三级许可证的,电力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分别不少于 50 人、30 人和 15 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技术任职资格的分别不少于 30 人、15 人和 5 人;电力相关专业技能人员分别不少于 60 人、30 人和 20 人,其中高压电工分别不少于30人、15 人和 10 人;
2.申请四级至五级许可证的,电力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分别不少于 10 人和 5 人;电力相关专业技能人员分别不少于15人和 5 人,其中高压电工分别不少于8 人和3 人。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各类人员均不得同时在其他单位任职;技术负责人可由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任,安全负责人应专人专岗。
(四)业绩
申请一级至三级许可证的,除具备上述相应条件外,还应具有下列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业绩:
1.申请一级至三级承装类许可证的,最近3 年内应分别具有从事 330(220)千伏、110(66)千伏、35 千伏以下1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变(配)电及线路设施的安装活动业绩,且质量合格;在此期间从事电力设施安装业务的最高年度工程结算收入分别不少于 2 亿元、1 亿元和3000 万元;
2.申请一级至三级承修类或承试类许可证的,最近2年均应分别具有从事 330(220)千伏、110(66)千伏、35千伏以下 10 千伏以上电压等级变(配)电及线路设施的维修或试验活动业绩。
二、申请材料
申请许可证,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的派出机构提出,并提交申请表;申请一级至三级许可证的,还需要提交相关业绩材料。 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合并或分立后新设单位申请许可证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以及合并或分立相关材料。分立后至多一个单位可承继分立前单位从事同类活动的业绩;其他新设单位同时申请该类别许可证的,按首次申请办理。
三、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15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经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派出机构名称)负责人批准,可延长 10 日。依法需要听证、鉴定、专家评审等的,所需时间不计入上述期限。
第三章 变更
一、适用范围
许可证的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及登记事项变更。(一)许可事项变更。被许可人需变更许可证类别及等级的,应向派出机构提出变更申请。(二)登记事项变更。被许可人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被许可人应当自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 30 日内,向派出机构提出登记事项变更申请。变更后的许可证,有效期限不变。
二、申请材料
(一)许可事项变更 许可事项变更申请表;申请一级至三级许可证的,还需要提交相关业绩材料。
(二)登记事项变更 登记事项变更申请表;变更后的住所与原住所属于不同派出机构管辖的,应当向变更后住所地的派出机构提出登记事项变更申请。
三、办结时限
许可事项变更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 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15 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经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派出机构名称)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 日。依法需要听证、鉴定、专家评审等的,所需时间不计入上述期限。
登记事项变更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 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章 补办、注销、延续
一、适用范围
(一)补办
许可证发生损毁或遗失的,应当及时向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申请补办。
(二)注销
被许可人因解散、破产、倒闭、歇业、合并、分立等原因依法终止的;或者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许可证的其他情形的,当及时向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申请注销。未配合派出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注销手续的,派出机构可公告注销其许可证。
涉及持证企业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许可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批准等两种情形的,由派出机构在撤销、撤回、吊销决定生效之日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手续。被许可人应当积极配合并在规定时限内交回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延续
许可证有效期为 6 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被许可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向派出机构提出申请
二、申请材料
(一)补办
1.许可证补办申请表;
2.损毁许可证原件或者许可证遗失声明。
(二)注销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许可证注销申请表;
2.许可证正本、副本;
3.办理注销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三)延续
1.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2.申请一级至三级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的,应提供相关业绩材料。
三、办结时限
(一)补办
自收到补办申请之日起 3 日内补发许可证。
(二)注销
被许可人申请材料齐全的,派出机构应当在3 个工作日内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被许可人未按照规定提出注销申请的,派出机构经核实相关情况后可在其网站上发布注销公告。公告期为 30 日,公告期满后办理注销手续。
(三)延续
派出机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延续并补办相应手续。